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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富传承 · 信托

几种常见信托类型的设立、功能和利弊纲要:家族信托、配偶信托、Alter Ego、保险信托与遗嘱信托

作者:刘栋David发布:2026-10-18
在加拿大,信托是个人和家族做财务规划、企业传承和遗产安排时最重要的法律工具之一:设立人(Settlor)把资产交给受托人(Trustee),由受托人按信托条款为受益人(Beneficiaries)管理。不同信托在设立条件、控制权、税务处理和灵活性上差别很大。下面按实务中最常用的五类,从用途、角色、资产转入、税务、21 年规则和优缺点几个维度梳理,帮助建立清晰的框架。

先了解几条共同规则

一、家族全权信托(Family Trust)

二、配偶信托(Spousal Trust)

三、Alter Ego 信托 / 联合配偶信托(Joint Partner Trust)

四、保险信托(Insurance Trust)

五、遗嘱信托(Testamentary Trust)

六、对比一览

类型何时设立资产按成本转入主要视同处置时点
家族全权信托生前一般不可每 21 年
配偶信托生前或遗嘱可以(符合条件)配偶去世
Alter Ego / 联合配偶信托生前,65 岁以上可以(符合条件)设立人(或后去世配偶)去世
保险信托生前或遗嘱—(保险赔付)赔付后每 21 年
遗嘱信托身故后身故时注入成立后每 21 年

七、怎么组合使用

信托设计涉及法律效力、税务合规和家族治理,要结合设立人的年龄、家庭结构、资产性质和税务居民身份(受益人或受托人在海外的,规则会更复杂),由有经验的律师和税务专业人士共同完成。

参考来源:CRA:Types of trusts、CRA:信托与裸信托申报问答。规则与门槛可能调整,以 CRA 当年公布的说明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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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是加拿大信托类型的框架性学习资料,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;信托的设立和条款请由律师和税务专业人士按实际情况设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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